問答集
有關計畫預算經費編列中—設備與附屬設施使用費之相關規定事項?
- 發佈日期:
- 資料來源:經濟部工業局產業節能減碳資訊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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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租賃之設備是否可編列設備與附屬設施使用費?
資本租賃之財產可編列;營業租賃不可編列,因為該項營業租賃費用已含於貴公司之成本項目中,不重複計入補助標的,以維公平原則。 - 設備與附屬設施使用費應如何編列?
舊設備以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乘以 剩餘使用年限,依實際使用月數計算費用;於計畫起始日以後添置之新設備以購置成本除以 60 並依實際使用月數計算費用。 - 設備與附屬設施之帳面價值應如何計算?
應以報稅用之財產目錄上之帳面價值(未折減餘額),推算至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(未折減餘額),且須加註財產編號於該項研發設備品名旁。 - 設備與附屬設施為何要註明新增設備或舊有設備?
因為新增設備與舊有設備依申請須知附件一規定計算方式不同,且新增設備部分不得編列設備維護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