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環境部於113年10月22日預告溫管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
- 發佈日期:
- 資料來源:環境部氣候變遷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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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
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三十日訂定發布,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。茲為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(以下簡稱本法 於一百十二年二月十五日修正公布 、因行政院組織 調整及為管理實需,並參酌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之體例,爰擬具本辦法修正草案 ,其修正要點如下:
一、修正本基金設置及本辦法訂定之法源。(修正條文第一條)
二 、修正本基金管理機關名稱及簡稱 。(修正條文第二條)
三、 配合本 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 ,修正本基金來源及用途 。(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)
四、 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,得購買政府公債、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。(修正條文第六條)
五、 修正本基金管理會委員 及其幕僚人員之組成 ,並增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二。(修正條文第七條及第十條)
六、 增訂本 基金 管理會會議前 得召開 諮詢會。(修正條文第十一條)
七、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,應依 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。(修正條文第十四條)
八、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(修正條文第十六 條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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