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溫室氣體增量抵換 訂罰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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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辦法更具強制力 將擴大應執行範圍 未依規定者 最高裁罰100萬元

環保署昨(5)日預告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」,擴大應執行抵換範圍。本報系資料照
環保署昨(5)日預告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」,擴大應執行抵換範圍。本報系資料照

本文共750字

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/台北報導

環保署昨(5)日預告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辦法」,擴大應執行抵換範圍,換言之,未來國內碳權交易的需求方將會擴大;此外辦法也明訂罰則,若未依規定抵換,最高可依《氣候變遷因應法》裁罰100萬元。

現行環保署針對大型開發案,已訂定處理原則,作為環評審查參考,要求大型開發案必須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,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%,連續執行十年。

在氣候法修法後,環保署昨日預告抵換辦法,從原本只是「處理原則」,提升到「法規命令」位階,更具強制力,主要有四大重點。

首先,擴大應進行溫室氣體抵換的事業。原本規定「50公頃」以上的園區開發才須進行溫室氣體增量抵換,新辦法則拿掉50公頃最低門檻,只要進行園區興建或擴建,就納入應執行溫室氣體抵換對象。

另外原本就納入的工廠設立、天然氣以外的火力發電、汽電共生廠等,則與原先處理原則一致;抵換比率每年至少10%、連續執行十年也維持現行做法。由於國內碳權交易採限制對象,而主要需求方來源即為環評要求增量抵換,擴大應抵換對象,也等於未來碳權的需求方有可能再擴大。

第二,原處理原則僅限中央主管環評案,未來提升至法規命令位階後,地方也要比照辦理,希望透過中央地方協力合作,強化減碳。第三,辦法提供多元抵換來源,擴大減量效益。環保署表示,抵換來源除可從自願減量專案、抵換專案取得的碳權外,也可汰換老舊汽機車為電動汽機車、汰換照明設備為高效率照明設備等。

第四,辦法上路後,業者若不遵守規定,將可依氣候法規定處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,並限期改善,未改善將可按次處罰。

環保署表示,企業應在環評通過後營運日前,向主管機關申請溫室氣體增量抵換,並提報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執行報告,並應在營運日起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的抵換計畫執行增量抵換作業,並在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後30日內,向主管機關提報執行報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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